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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博物馆临时展览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馆临时展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我馆临时展览政治上的高标准、文化上的高品位,实现保密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宗旨,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为重点,承办、承接临时展览。展览内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含有不良政治倾向,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迷信和低级趣味内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临时展览,一律不接。

 

二、接展

 

1、承接临时展览,原则上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中央或军委、总部主办的大型主题展览、专题展览。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主办的政治、科技、文化类展览。

(3)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市级单位举办的书画摄影等文化艺术类展览。

2、拟在我馆举办临时展览的单位,需向我馆临时展览办公室提交有关公函、批件和说明展览内容的有关资料,经临时展览办公室初审、确认符合接展条件后,向馆领导呈报;书画摄影展览呈报馆领导前,由临时展览办公室征求馆有关专家意见。

3、馆领导批准承接的展览,由临时展览办公室与展览主办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在举办临时展览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我馆承接的临时展览,按不高于北京市临时展览平均收费标准收取场租费及相关服务费。馆财务部门按合同收取场租费和相关服务费并给办展单位开据发票后,临展办以发票为据提供场地及其他服务。

 

三、布展

 

5、中央或军委、总部主办并明确由军博承办的展览,布展工作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由我馆负责;其他展览的布展工作原则上均由主办单位负责,我馆按照有关规定对布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6、在我馆举办临时展览的主办单位,如提出由我馆承担布展工作,由临时展览办公室协调我馆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如具备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的能力,有关部门可承担布展任务并收取相关经费。

7、完成布展后,临时展览办公室协调馆领导、有关部门和专家配合主办单位对展览内容进行审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建议修改;属于政治、民族、宗教、保密等重大敏感问题的,必须修改。

 

四、开幕式组织

 

8、不举办开幕式的展览,主办单位应提前通报我馆,观众凭请柬或门票参观。

9、举办开幕式的展览,主办单位应于展览开幕前两天提供开幕式的程序安排、参加人数、出席领导名单等基本情况,临时展览办公室据此协调本馆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10、党和国家领导人、军委和总部领导参加开幕式的展览,由临时展览办公室提前报馆办公室协调馆领导迎接、陪同,并协调提供贵宾室、专梯、安全警卫服务。

 

五、展期管理

 

11、主办方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接待嘉宾、服务观众、解答问题,沟通与我馆有关部门的联系。

12、物业公司须安排维护员全程值班,维护展厅安全,保障参观秩序。

13、临时展览办公室随时到展厅巡回检查,监督展览主办方按照合同要求,确保展出内容的稳定、观众参观的有序、设施设备的安全,并督查物业维护员履行职责。

 

六、撤展

 

14、展览结束后,展览主办单位须在约定时限内有序拆除有关设备,撤出展品、展具,及时清理并运走废弃垃圾。

15、撤展期间,临时展览办公室要全程监督,确保展览主办单位及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展厅建筑和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

 

七、馆内各部门职责

 

临时展览办公室是临时展览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我馆负责审查、承接临时展览,对展览内容、安全方案进行把关,并负责布展、开幕式、展期管理和撤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保卫处负责出席开幕式和参观展览的中央领导、军委总部领导的警卫工作,普通观众的安检工作,展厅的消防人员安全工作,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等。

管理处负责展厅的后勤保障工作。

陈列宣传处负责嘉宾引导、礼宾服务和票务管理工作。

 

八、安全标准

 

临时展览的安全工作遵照《军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军博临时展览应急处置预案》、《军博展厅布展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军博展览办公室

 

2009年12月